2023年度山林租赁合同,菁华4篇(范文推荐)

山林租赁合同1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加强山林的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同时也为了通过盘活流动资金,化解不良债务。甲方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凤凰村一组的山林进行发包经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山林租赁合同,菁华4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山林租赁合同,菁华4篇(范文推荐)

山林租赁合同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山林的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同时也为了通过盘活流动资金,化解不良债务。甲方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凤凰村一组的山林进行发包经营,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

(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年共计金额为××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

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山林租赁合同2

甲方(流出方):

乙方(流入方):

为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 本着自愿、*等、公开、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租赁山林的状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及用途

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支付方式

1、租赁价款:

2、支付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取得山林经营权的租赁价款。

2、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山林,制止乙方损坏租赁林地和其它森林资源的行为。

3、按时交付约定租赁的山林。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性质。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需采伐林木的,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租赁价款。

4、山林租赁期间,乙方将山林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超过本合同的剩余期限.

3、 地上附着物和相关设施及乙方投资种植的林木等地面作物原则上由乙方自行处臵,若甲方同意接收,则上述物品由双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协商收购.

六、合同到期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事项的处理。

合同期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如不续租,则按如下处理:

1、 林地归还甲方所有;

2、 由乙方投资种植的林木等地面作物归乙方所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租赁款的,每超过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乙方无故超过一年未付清租赁款,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租赁当事人一方违反租赁合同时,除国家征用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裁定。

八、其它事项

1、租赁期内,因*项目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本合同涉及的林地时,双方当事人均应支持,并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在政策处理方面的基本原则是: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投资的地面作物及附属物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劳力安臵费归乙方所有,其他损失的补偿费,由谁受损谁享受补偿.

2、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奉化市农林局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它需说明的事项:乙方租赁区域内的道路应保证甲方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

4、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监证方奉化市农林局一份。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山林租赁合同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使山林、山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增加村民经济收入,加快农村发展的进程,建设和谐新农村。甲、乙双方就租用山林、山地(包括山林、山地、果木等,以下简称:“山林地”)事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用范围

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位于 ,其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总面积为亩(实际面积按丈量数据为准)

第二条 租用年限

第三条 租金标准及交付方式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2、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群众不得进入山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

4、 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林内开设林区公路、建造基础设施等。

5、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甲方要无条件帮助提供砍伐证件的证明及手续。

7、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8、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承包的山林地须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发经营。

2、乙方承租经营期间的债权与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准时支付租金。

第五条 其他

1、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2、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3、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4、甲、乙双方所商定的租金标准已包括租用山林、山地等在内,甲方除收取约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5、山林地租赁的具体丈量面积、租赁林地涉及村民签名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 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

2、 如出现山林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第七条 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枣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

乙方:

日期:

山林租赁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 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权证登记状况和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详见下表。

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

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 年的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 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 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 *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 %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置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主件 页共 条,附件 件共 页。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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