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9篇

篇一: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2016年四川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

  与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加快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6年四川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全面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农技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精准推广服务长效机制,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和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改革创新,全面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1〕29号)要求,优化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体系有效衔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高农技推广队伍的战斗力,为我省农业产业扶贫、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保障。

  二、主要任务

  2016年补助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以下简称农业县),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深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对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各地要细化并落实县、乡各自的管理职责,构建县域内统筹协调高效的推广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强化体制机制创新,以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服务能力和增强服务实效为目标,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聘用制度、责任制度、考评制度、培训制度和多元推广制度建设,增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三是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保障,持续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农民科技培训、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等工作的支持力度,改善基层农技推广条件。

  (二)加强农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继续采取省级调训、市级集中培训、田间学校实训等方式,分产业和专题办班,以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地、节力和资源高效利用技术为重点,加强基层农

  技人员岗位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升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的专业水平。二是加强农业产业扶贫技术培训。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人才选拔培育实施计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组织部门,采取省级示范培训和市(州)、县(市、区)、乡(镇)分别集中组织培训的方式,对全省贫困村的驻村帮扶农技人员和贫困村两委干部进行培训。三是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特岗计划”。各农业县要研究制定特岗农技人员招聘选拔、待遇保障、考核管理等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农技推广服务工作,建立人员补充长效机制,改善农技推广队伍结构,提升推广队伍素质。

  (三)创新农技推广运行机制。一是加强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按照主导产业分布,每个农业县依托科研教学推广单位试验示范基地、良种繁育场、种养大户、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认定2-3个相对固定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要与高产创建示范片有所区别,主要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机制引进、试验、示范,每个试验示范基地至少与1个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紧密对接。二是培养农业科技示范户。各农业县要围绕主导产业分布,制定遴选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遴选科技示范户和技术指导员,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新型职业农民纳入科技示范户范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遴选3-5个科技示范户,按照10:1的比例遴选建立技术指导员队伍(乡镇农技人员不低于70%),每个示范户辐射带动周边10-20个农户。

  (四)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一是抓好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技术推广服务。按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及重点专业,设置县级农技推广首席专家,建立以首席专家为技术负责人的业务指导机制、技术指导员联系新型经营主体的推广服务机制,提高技术推广服务效率和显示度。二是抓好农业产业技术扶贫行动。按照精准扶贫的总体要求,围绕贫困村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科技需求,组织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专家、农业部门和各级各类农业技术协会专家,深入全省11501个贫困村开展“一对一”技术指导和帮扶,在贫困地区大力培育科技示范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培训产业技术骨干、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帮助贫困地区打造全产业链、开拓市场、培育品牌,提升贫困地区优势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确保贫困群众增收致富和脱贫奔小康。

  三、补助资金使用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5〕273号),已将2016年专项资金拨付到位。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到县,由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农业(农机)、畜牧、水产业。各农业县应按照川委办〔2011〕29号文件要求,统筹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产业规模大小、农技推广工作开展等情况,合理确定种植(农机)、畜牧、渔业所占权重,分配补助资金。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管理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5〕5号),对资金拨付与分配、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包括:

  (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基层农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的补助,该项支出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25%(重点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现代畜牧业发展、农业产业技术扶贫、农业高产创建专项相关技术推广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的补助,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重大任务的绩效奖励,该项支出不得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5%;技术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费用,该项支出不得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5%。

  (二)试验基地及农业科技示范户物化补助。主要用于补助试验示范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户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所需的农(兽)药、化肥、饲料、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投入,以及组织展示活动等,此项支出不低于补助资金的25%。

  (三)农业技术推广能力建设支出。一是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

  所需费用;对实施“特岗计划”,大学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在粮棉油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重点围绕高产创建工作开展农技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在88个重点贫困县,围绕农业产业技术扶贫开展农技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此项不超过补助资金的20%(用于乡镇或区域农技人员能力建设部分不低于80%)。二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支出。由各农业县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基础工作扎实,条件建设具备一定基础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推广设备购置。此项不超过补助资金的20%。

  四、实施进度

  2016年1月--5月,省级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抄报农业部、财政部。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经市(州)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报省农业厅备案,启动项目实施工作。

  2016年6月--11月,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创新农技推广运行机制,加强农技人员队伍建设,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培育科技示范户,改善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能,于11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按照县级自评、市级查验核实、省级综合

  考评程序,开展延伸绩效考评,形成省级延伸绩效管理评价报告呈送报农业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制定、政策协调、资金落实,开展督导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工作;依托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专家组建省级专家组,负责制定全省实施方案,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参与督促、检查与绩效考核,指导县级专家组开展工作。各农业县成立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挥统筹作用,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以实施补助项目为抓手,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二)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一是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分工,统一项目实施行为规范。二是使用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统一标识,规范使用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标牌、技术指导员胸牌和科技示范户门牌。三是使用农业部统一设计的《技术指导员手册》和《科技示范户手册》,据实填写技术服务的时间、人员、内容和效果等,作为实地考核重要凭据。四是加强监督管理,省上结合农业工作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农业县要加强关键农事季节、关键工作环节等过程督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五是加强信息管理,确定专门信息管

  理员,利用全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各市(州)农业、财政部门于2016年5月底前将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抄报农业厅、财政厅(电子版发送【邮箱地址】)。

  (三)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省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补助项目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严禁将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发工资、办公经费、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车辆购置和房屋购建,以及与技术推广无关的其他支出。各市(州)和县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拨付,督促项目承担者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四)强化项目绩效考核。继续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行延伸绩效管理,绩效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各农业县要制定考核办法,对农业技术员的工作完成情况、满意度和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进村入户技术服务补助、绩效奖励挂钩,杜绝补助资金平均发放、违规补助。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四川省万名农业科技人员进万村技术扶贫行动绩效考评办法》,对驻村农技人员进行考核。

  (五)加大总结宣传力度。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绩效管理办法,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并上载到中国农业推广网(【网址】)、四川农业信息网(【网址】)、四川水产网(【网址】)、云平台等,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多渠道宣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成果,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增强农技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带动农技推广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开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新局面。

  附:四川省2016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省级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

  四川省2016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省级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杨朝波

  四川省农业厅

  副厅长

  成

  员:郑有良

  四川农业大学

  小麦首席专家(校长)

  荣廷昭刘建军郑家奎黄

  钢罗照西彭卫红蒲晓斌刘小俊李春华

  万昭军

  张

  凯韩庆新四川农业大学

  玉米首席专家(院士)

  四川省农科院

  水果首席专家(副院长)

  四川省农科院

  水稻首席专家

  四川省农科院

  薯类首席专家

  攀枝花农林科学院

  攀西特色水果首席专家

  四川省农科院

  食(药)用菌首席专家

  四川省农科院

  油菜首席专家

  四川省农科院

  蔬菜首席专家

  四川省农科院

  茶叶首席专家

  四川省畜科院

  生猪首席专家

  四川省水产局

  水产首席专家

  成都市农林科学院

  区域团队首席专家

篇二: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乡村组干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组干部管理,激励、稳定村组干部队伍,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组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文书(会计),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等。

  第三条

  按照精干高效、宜兼则兼的原则,每个村的干部人数,原则上15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5人;15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具体职数由乡党委根据人口、工作量提出初步意见。每个村民小组设置1职,即村民小组长。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班子成员按法定程序相互兼职,提倡没有兼任村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担任村民代表会(执行)主席,提倡村干部或党小组长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小组长。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村组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村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基层矛盾的能力,有较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

  (3)能正确行使党员、村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善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品行端正,自觉接受上一级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廉洁奉公。

  (4)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村、本组的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开展工作。

  (5)具有能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担任村组干部:

  (1)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甚至对抗的;(2)三年内受过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或正在执行处罚的,或有犯罪嫌疑,正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已经批捕、尚未接受审判或正在接受审判的,有"黄、赌、毒"、涉黑涉恶等违法违纪行为的;(3)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4)三年内曾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5)参与组织封建迷信活动或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6)不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7)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私心严重,甚至拉帮结派,打架斗殴,造成较坏影响的;

  (8)年老体弱,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9)连续6个月不履行职责的;(10)参与和组织群体性事件、阻工事件、越级上访事件的;

  (11)届末考核、民主测评不合格的。

  第七条

  村级班子应符合下列结构要求:

  (1)村两委班子成员以40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其中,应有1名35岁以下的干部和1名妇女干部。原则上,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般不超过45岁;连选连任村两委班子成员的,男一般不超过60岁,女一般不超过55岁。年满60岁的,不再担任村、组干部。

  (2)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3)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党龄。

  (4)村两委班子成员之间不得是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第八条

  村组干部选拔方式:

  (1)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采取"两推一选"的办法进行。届中出现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缺额时,可以进行补选或任命。

  (2)村委会班子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要把握好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选举。

  (3)村级其他组织干部的选拔任用,在乡党委的领导下,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原则上在当选的符合条件的村两委班子成员中产生。

  (4)本村没有符合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原则上从下派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企事业单位、外村等优秀党员中选派。

  第九条

  不符合村组干部任职资格条件而当选的村组干部,乡党

  委应指出当选人的问题,劝其辞职,对拒不辞职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村组干部由乡党委、政府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村组干部任期内自愿辞去现任职务的,乡、村组织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乡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村干部坐班访户制。每周要确保1-2天在村活动室进行集中办公,有条件的村每天至少有一名村干部办公,并公布办公时间。村干部要定期不定期走访农户,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每周下载一次远程教育节目,每月组织集中学习远程教育1-2次。

  第十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乡党委、政府将定期分批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3-5天的培训,必要时可以扩大到村文书、会计和部分村民小组长;要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实效性,增强内容的针对性和方法的灵活性。同时,继续开办农村基层干部党校大专班学历教育,鼓励、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到大专院校或农函大、农广校参加学习。

  第十四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乡党委、政府要根据换届选举时村干部竞选时作出的承诺与村干部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初要与村两委签定目标责任书,各村与村民小组长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半年检查一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民主评议村组干部制度。每年都要对村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范围是:村、组干部,全体党

  员和村民代表,驻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包村干部,市、县机关下派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人数不少于30人。民主评议由乡党委组织,村干部述职,参会人员对村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制度。应按照村组干部绩效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对村组干部的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报酬。考核为优秀的,全额发给绩效报酬,并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为称职的,全额发给绩效报酬;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村干部发给绩效报酬的60%,组干部发给绩效报酬的40%,并实行诫勉;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发给绩效报酬,并在3个月内整改。

  第十七条

  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的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村组财务"四签字一会章"制度。村上重大财务开支,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实行"四签字一会章"制度,即由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委会主任、党组织书记共同审批签字,村委会盖章;村民小组财务开支,由经办人提出,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小组长审批,村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村组财务结算必须使用专门凭证,严禁"白条"记帐。

  村组财务开支情况要每季度向村民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组财务监管制度。完善村账乡代理制度。乡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组财务开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对村组账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村、组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年度和离任财务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内容由村委会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提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书记、主任签字,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联名书面提出,可查阅村务公开档案。

  第四章

  村干部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组干部误工补贴制度。享受误工补贴的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会计)各算一职,其他村干部合算一职。每个村民小组按一职核定,即村民小组长一职。每一职的误工补贴标准按有关政策确定,实行兼职兼薪。

  第二十二条

  实行离职"村三职"干部生活补助制度。离职村干部因违纪违法、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支持甚至反对乡党委、政府重大工作受到查处的,从被查处当年起取消其离职生活补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落实定期表彰村组干部制度。乡党委、政府将定期评选表彰优秀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村组干部。

  第五章

  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村组干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分为:诫勉、停职、自动辞职、引咎辞职、劝其辞职、依法罢免、免职。对受到处理的,相应扣发或终止发给绩效报酬、停发基础报酬。

  第二十五条

  村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诫勉。

  (一)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党的政策,造成一定损失或较恶劣影响的;

  (二)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律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属于本职工作而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四)宗派思想严重,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或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财务清理中发现有需要提醒、告诫、纠正等问题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或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四分之一、且经组织认定确属村组干部个人原因造成的;

  (七)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情形需要诫勉的。

  诫勉对象由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指派专人与其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诫勉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村(组)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诫勉事项、整改时间等。村党组织接到

  《诫勉通知书》以后,要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要在5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党委和村党组织。诫勉期限为3个月。诫勉期满后,乡党委对诫勉对象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确已改正的,解除诫勉;仍不改正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村委会成员的诫勉,应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及所在村民代表会议。诫勉期满后,乡政府也应派员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其在诫勉期内的表现(通报时本人应在场)。对诫勉期内表现不好的,乡党委、政府和人大主席团应提请村民委员会依法启动罢免程序,无正当理由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之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受到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第二十六条

  村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停职

  (一)被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侦察的;

  (二)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的;

  (三)私分、贪污、挪用公款或集体财物的;

  (四)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或旅游观光的;

  (五)在村(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

  (六)向企业强行承包工程,乱集资、乱摊派或索要钱物;

  (七)参与或支持"黄、赌、毒"、迷信或邪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支持、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的。

  村党组织成员由乡党委对其停职;村委会成员由乡党委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关程序对其停职或及时启动罢免程序。停职期间相应停发基础报酬、绩效报酬等。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岗、不履职的村组干部,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引咎辞职,并报乡党委备案。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又到期不改正的;

  (三)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四)煽动、支持或组织村民集体上访闹事,阻挡项目施工,干扰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第二十九条

  应当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村组干部,由上一级党组织劝其辞职。被劝其辞职的村组干部仍拒绝辞职的,村党支部成员可由乡党委予以撤职或免职,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可由乡党委予以停薪,并提请村民委员会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条

  村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村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的;

  (四)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三: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现将《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征求的重点内容:一、多产权建筑业主的消防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责任

  三、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农村、社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

  五、农村消防设施建设

  六、乡镇、社区、社区、村民委员会消防职责

  七、消防安全宣传

  八、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规处

  邮编:6100162、传真:(028)86604043、互联网邮箱:***************

  四

  川

  省

  消

  防

  条

  例

  (修订草案代拟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社会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日】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实施绩效考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统筹城乡消防发展,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实施;

  (四)统筹安排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消防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建设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实施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调查。

  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商务、卫生、旅游、宗教、民防、文广影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九条【消防机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负责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八)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派出所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

  (四)依据本条例规定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五)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警务室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一名民警为专(兼)职消防监督民警,各社区和驻村民警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日常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居民委会职责】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监督有关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五)组织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居民住宅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指导、帮助村民建设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房;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单位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共用建筑管理责任】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指导共用各方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由共用各方按照约定方式解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各产权人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承包、租赁单位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七条【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对发现的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或者无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消防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乡消防规划内容】城乡消防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的消防安全布局及其防灾缓冲隔离地带;

  (二)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消防取水码头的布局,消防装备;

  (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四)消防车通道,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

  第二十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建设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建设用地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农村消防工作】农村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农村场镇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农村场镇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没有建设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或建设消防水池,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编制消防规划,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建设消火栓或者消防水池,修建消防车通道。

  对相对集中居住的农村院落,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建设、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报警电话服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第二十三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

  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及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停止施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停止使用。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

  消防设计、消防验收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工程信息。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随施工进度保障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第二十七条【特殊场所消防管理】

  文物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风景区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强化火源管理。

  文物古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风景区在举办大型庆典、宗教、游乐等活动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八条【两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的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施】按规定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配置齐备并保持完好有效。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标记明显,建筑物消防扑救面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隧道、地铁、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应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提倡居民住宅户配备灭火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测。维护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至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报告应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控制室应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三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维修、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申请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三)具有相应的检测、监测设施、设备和场地;

  (四)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

  【资料要求】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人员名录、劳动合同;

  (四)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产权证明;

  (五)办公场所和检测、监测场地的物权证明。

  第三十四条【办理程序】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实地核查、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动火审批】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动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监护人员,实施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完成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记录签字、存档备查。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三十六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等部分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七条【倡导行为】

  鼓励金融机构将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九条【隐患查处权限】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不能及时消除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

  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条【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业务、队伍建设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政府专职队建设范围】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

  (二)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或者易燃易爆企业密集的乡镇;

  (三)远离消防站的国家级旅游风景区;

  第四十二条【单位专职队建设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外,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二)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地铁、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

  对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验收和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应报(市、州)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志愿消防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上级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志愿消防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其配备并及时更新基本的消防装备、设施器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对村民或居民组建的志愿消防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消防装备、器材的购置、更新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季度组织、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

  第四十五条

  【消防队建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

  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七条【队伍保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依托公安消防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营房、装备、器材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营房、装备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对乡镇、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乡镇、农村、社区每年应当核实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单,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备案后,由地方人民政府为其购买意外保险。

  第四十八条

  【消防协会】依法设立的消防协会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提供消防技术服务,进行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值班备勤】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必须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命令立即出动。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

  第五十条【火场指挥】火场总指挥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建设、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五十一条【应急救援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处置。

  第五十二条【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及其损耗。

  第五十三条【通行优先权】

  消防车、消防艇在赶赴火场或应急救援现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可以使用封闭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保障车等消防特种车辆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救和消防训练演练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

  第五十四条【火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发生火灾后,公安机关应当负责火场外围警戒、维护火场秩序和通往火场的交通秩序。

  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

  第五十五条【损耗补偿】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费用中给付;

  (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

  (三)保险赔付费给付不足或者受益单位无能力补偿的,受益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四)对省内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省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六条【医疗、抚恤】

  对因扑救火灾及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十七条【责任免除】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因依法履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职责,给单位或者个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十八条

  【政府、部门消防宣传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消防知识纳入本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督导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内容;

  (四)新闻、广播、影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十九条【社区、农村消防宣传】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安全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在传统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根据季节和活动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村)民委员会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十条【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本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第六十一条【学校宣传教育培训】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及应急避险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确定消防安全教员或者聘请兼职消防辅导员。

  各类学校在新学期初和学期末,应当组织师生开展专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寄宿学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第六十二条【特殊场所宣传】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图示、广播、视频等方式告知公众安全疏散路径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旅游风景区应当通过宣传栏、景区门票、消防标识等开展景区消防安全宣传。

  第六十三条【岗位消防知识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

  (三)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专业消防安全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四条【预案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演练。

  第六十五条【特殊日宣传】每年消防安全活动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针对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和演练。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普及消防知识、灭火演练及消防站对外开放等活动。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公益性消防宣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需前面增加相应内容)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二)、(三)、(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更改消防设计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进行消防设计的;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擅自变更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进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的。

  第六十八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的。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备案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二)虚假备案的。

  第七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追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七十一条【常见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有第(三)至(十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

  (三)起火单位或个人不报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四)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五)公共娱乐场所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在建筑物消防扑救面设置障碍物,影响火灾扑救的;

  (七)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

  (八)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擅自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的;

  (九)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十)相关人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而违规上岗的。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特殊场所责任追究】个人经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第七十四条【火灾责任追究】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处罚主体】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违反本条例,给予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实施。

  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城市供电、供水、供气和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邮政、电信枢纽及其他重要单位责令停产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七十六条【简易程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依照《中火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单位概念】本条例所规定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篇四: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扶贫责任书

  扶贫责任书(13篇)扶贫责任书1为了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及时完成我镇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施精准扶贫,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镇分包村领导干部工作责任

  1、指导参与所分包村组建领导机构和制定工作计划;2、组织所分包村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组织召开好各种会议;3、帮助所分包村分析、研究撰写好贫困村申请报告;4、参与所分包村贫困人口测算和评议确认贫困人口工作;5、督导各阶段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全程跟踪问效;6、监督各阶段工作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

  二、村“两委”工作责任

  1、组建建档立卡领导机构;2、在所包领导干部指导下,制定建档立卡工作计划;3、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村民积极参与,达到村民知晓率达90%以上;4、走访、调查、论证,结合本村实际并撰写高质量的贫困村申请报告;5、收集农户申请,认真组织评议,确认贫困人口;6、按照镇领导小组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不能敷衍了事;7、按照程序不走样,贫困户识别做到“两公示一公告”,贫困村识别做到“一公示一公告”,要有相关记录和档案、影像资料,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保证该项工作公正、公平、精准,不暗箱操作,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提供虚假信息,严禁拆户、分户和空挂,杜绝平均分配,力求阳光公正;8、如有违规操作,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将

  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程序责任

  各村要成立机构并按照以下操作程序严格操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成立机构(领导小组、评议小组、监督小组)→宣传发动(各种会议,要有记录,参会人员签名、照片)→撰写贫困村申请书→镇评议拟定贫困村及贫困人口规模→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天,有照片)→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贫困村农户申请(必须是农户亲自书写,并加盖印章或指印,申请农户人均纯收入必须在2736元以下的农户)→村评议小组评议(有记录、有照片,包村领导、干部、驻村工作队人员必须在评议结果上签字上报)→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有照片)→填写贫困村表→贫困户表→数据录入→数据核对→数据提交→网络运行→数据更新

  xx镇人民政府

  包村领导:

  包村干部:

  村负责人:

  扶贫责任书2乙方: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新村扶贫既是扶贫开发的载体工程,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我市扶贫新村建设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产业立村,生态建家,祥和安康”的基本思路,合理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特色,由点到面、滚动发展,逐步把贫穷落后、产业分散的自然村建设成基础设施条件极大改善,产业支柱十分明显,人居环境优化美观,文化生活高尚完善的扶贫新村。奋斗目标是:从今年开始,以每年15%的建设速度推进,到20xx年全面完成1138个扶贫新村建设任务,真正做到建一个新村,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群众。为加强新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确保我市新村扶贫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xx—20xx年)》,特签定市新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书:

  一、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严格执行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计划,不准随意变更和调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而必须调整的,乙方应按程序向甲方申报,并说明原因,经甲方批准后执行。(20分)

  (二)不准随意调整和扩大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对象。乙方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时,其使用对象和范围应该是尚未解决温饱和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但需要巩固扶贫成果,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其重点是在全市的1138个重点贫困村。扶贫开发范围是省上确定的新村、卫生、移民和劳务四大扶贫工程。乙方不得随意上报不属于扶持对象和范围的项目计划。(15分)

  (三)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的政策原则安排项目和使用资金。财政扶贫资金首先安排改善重点贫困村的贫困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和提高生存质量的项目,然后是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项目。扶贫资金必须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减少一切可能消耗扶贫资金的中间环节。扶贫资金要设立专户,建立专帐,做到专款专用。分配使用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乡村两级必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乙方不得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以下十个方面的支出,即: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建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等。(20分)

  (四)要整合资源,多方投入,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乙方在安排使用扶贫资金时,要坚持统筹安排,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要整合资源,做到各种资金相互匹配、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一路、二水、三产业、四人居环境”的扶贫新村建设要求,制定好村级规划,做到整村推进。特别要着眼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增加农民收入。(15分)

  (五)切实规XX县级财政报帐制。乙方要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不准各行其事,搞资金拨付制XX县级部门报帐制。体制不顺的,要限期纠正。要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分离,扶贫办负责项目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形成制约和

  监督机制。(15分)

  (六)加强扶贫资金审计。乙方必须实行县(市、区)、乡、村三级项目资金公示制,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要建立扶贫资金审计制度,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对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15分)

  二、考核办法:本责任书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年度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考核。

  三、本责任书有效期限自xx年月日到20xx年月日止。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目标办各执一份。

  甲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代表:

  乙方: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代表:

  扶贫责任书3为扎实推进xx镇“六个到村到户”暨精准扶贫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确保xx镇各村到20xx年与全国、全省、全县、全镇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特制定xx镇20xx年度结对帮扶干部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以推动全镇各村脱贫致富奔小康为目标,以帮扶为主要动机,以脱贫致富为目标,以积极争取项目为载体,确保自己所帮扶对象顺利脱贫,并采取“一户一方、一人一策”的帮扶措施,制定可行的帮扶计划,提供必要的资金、项目支持,切实帮助贫困户发展1—2个致富项目,掌握1—2门致富技能,确保20xx年底脱贫对象人均纯收入达2736元以上,实现稳定脱贫。

  二、定点帮扶时间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

  帮扶主要对象

  20xx年各村计划脱贫的所有贫困户

  三、双方责任帮扶干部责任:

  1、向贫困户宣传党和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及措施办法,帮助贫困户树立脱贫致富的志气和信心。

  2、每个月至少1次到贫困户家中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帮助制定脱贫计划和完善帮扶措施。

  3、帮助选择扶贫项目,协调落实扶贫资金,并指导贫困户按规定使用好扶贫资金,产生效益。

  4、为贫困户发展项目提供资金、技术、信息、购销等方面的系列服务。

  5、指导和培训贫困户学会1—2门农业使用技术,帮助贫困户树立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

  6、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支持贫困户搞好扶贫新村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生活质量;对贫困户子女入学有经济困难的给予支持和帮助。

  7、如未能实现目标任务,愿继续帮扶该贫困户。

  农户责任:

  1、要有早日脱贫致富的"欲望和要求,对帮扶单位制定的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积极落实,积极参加帮扶单位等组织的技能培训,对帮扶单位资助的资金或生产资料,必须要用在发展农业生产环节,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通过自身努力和帮扶人的指导和扶持,做好种植业和养殖业。

  3、努力学习科技文化知识,较好1—2门农业实用技术,做到科学种田种地。坚持送子女进校读书,做到不失学、不中途退学。

  4、在扶贫资金的使用上,接受帮扶人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使用扶贫贷款,保证按期偿还本息。

  5、按照上级的规划和安排,积极参加新村扶贫工程、移民扶贫工程、土坯房改造的建设,按计划完成到户任务。

  6、自觉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争做农村“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文明光荣户”。

  7、如本人未尽够自身努力实现承诺,下年度帮扶责任人调出帮扶

  其他贫困户,本人无意见。

  四、奖惩办法

  对没有完成帮扶工作的责任人,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被帮扶贫困户不配合帮扶工作、造成帮扶任务不能完成的,帮扶单位减少或暂停对被帮扶贫困户帮扶资金和生产资料等帮扶项目支持,直至被帮扶贫困户转变观念,承诺主动参与。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帮扶责任人、被帮扶贫困户各持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扶贫责任书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中省市县关于扶贫攻坚重要指示精神,明确第一书记工作职责,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省市县相关要求,特签订精准扶贫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第一书记必须把精准扶贫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好抓实,要亲自抓、负总责,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充分调动驻村工作队和村干部的力量,全力支持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完成任务

  第一书记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完成精准扶贫工作任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个贫困村进行督促检查,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或上级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该村第一书记年终绩效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或优秀等次)。

  三、制定科学规划,落实扶贫政策

  第一书记要根据上级指示和本村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扶贫攻坚发展规划,扎实推进村级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制定贫困户“五个一批”帮扶措施,切实做好贫困户帮扶工作,确保扶贫工作顺利进行。

  四、记好工作日志,确保有据可查

  第一书记要根据工作实际,认真写好工作日志,并做好驻村签到工作。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第一书记工作日志和签到情况进行检查。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村支部、第一书

  记各执一份。

  扶贫责任书5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各乡镇(街)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确保20xx年度扶贫开发任务按期完成,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特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坚持“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的扶贫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将扶贫开发任务全面落实到村、到户、到人,以户为单位制定扶持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精准扶贫。20xx年,至少实现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20xx年,实现剩余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

  1、建档立卡:认真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各乡镇(街)要健全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精准确定贫困对象,将贫困状况、致贫原因、脱贫方案、脱贫措施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到人,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

  2、脱贫任务:按照精准扶贫到户、精准脱贫到人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具体帮扶措施,20xx年完成

  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对五保、残疾、鳏寡孤独等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3、移民搬迁:认真执行《xx县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精准确定搬迁对象,根据搬迁户需求选定进县城、进重点镇、进社区以及相对集中自建有计划地予以安置,相对集中自建安置点规模不得低于100户。积极发展移民搬迁相关配套产业,确保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有产业、能致富。

  4、资金管理: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贫困户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扶持贫困人口发展壮大主导产业以及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提升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采取“有劳动能力年补、无劳动能力月补”的办法,确保专项资金瞄准贫困,服务扶贫。各乡镇(街)要认真做好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组织、验收等工作,对有产业的贫困户要根据产

  业发展情况和验收结果,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或集中使用扶持,对无产业、验收不合格的贫困户不予补助;“五保”人群直补到户。

  5、产业扶贫:各乡镇要对无稳定产业的贫困人口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鼓励贫困村发展壮大互助资金协会,充分发挥扶持农村贫困人口专项资金、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作用,积极推行政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合作社、贫困户“五位一体”的合作模式,支持帮助贫困户发展苹果、棚栽、家庭小型养殖以及其它等特色农业产业,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增收、脱贫致富。

  6、能力建设:整合培训资源,依托各类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贫困人口“两后生”、进城务工贫困户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在册登记贫困户开展生产实用技术培训,确保贫困户至少有1名劳动力掌握1-2门致富实用技术。

  7、整村推进:根据镇村改革规划设计,对不需要整村搬迁的贫困村进行整村推进扶贫,坚持行业扶贫与专项扶贫相结合的办法,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不断加大贫困村投入力度,着力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问题,全面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彻底打通扶贫“最后一公里”,确保贫困村实现稳定脱贫。

  8、组织建设:建立县、乡、村、包扶单位四级精准扶贫组织管理体系,层层夯实责任,狠抓任务落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乡镇(街)要成立专门扶贫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落实1名业务骨干具体负责扶贫工作。各包扶单位以及其帮扶责任人,按照乡镇(街)的安排部署,落实帮扶措施,带领贫困户有计划、有目的脱贫。

  三、考核奖惩

  考核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季度一检查、每半年一通报、年终全面考核。年终考核中,对工作成绩突出、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包扶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包扶部门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坚决进行问责,在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扶贫开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乡镇(街)和县政府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扶贫责任书6适应新形势下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创新扶贫开发模式探索通过对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新方法、新途径,建立扶贫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推进扶贫效益不断提高的新机制,逐步形成国家扶持、项目助推、龙头加盟、农户受益,并产生带小、扶强带弱、扶贫带农的开发效果。根据××扶贫开发局××××××文件要求,特制定扶贫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范围及目标

  凡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申请××年度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内必须切实履行以下扶贫责任:

  (一)企业在县内建设所属种植原料基地不少于2500亩;(二)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直接带动农户数应不少于800户2300人;(三)项目实施期内招聘贫困户用工不少于30%;(四)企业向所属原料基地收购原料应采取合同订单或保护价收购方式,以解决农户卖难问题;(五)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不能出现有拖欠职工工资或对农户产品压价或其它方面的投诉;(六)企业应确保把项目资金切实用于能扶持和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扶贫项目。

  二、考核评审

  (一)企业应主动接受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期内对扶贫效益的跟踪检查。

  (二)企业在实施项目结束后的30日内,应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写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项目实施结束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对企业实施项目的情况进行评审,对实施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继续推荐项目扶持;对带动效益差,社会反映还良的企业取消次年度申报项目资金的资格。

  三、附则

  本扶贫责任书一式三份,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扶贫龙头责任企业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县扶贫办、县局对我扶贫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同意后生效。

  扶贫责任书7为切实加强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签订本项目责任书。

  一、项目名称

  xx县xx乡20xx年易地扶贫开发项目

  二、项目建设任务

  计划转移安置21户100人,每人补助5000元,安排中央财政扶贫资金50万元。

  三、安置类型

  小规模集中安置。

  四、项目建设时限

  精准扶贫责任书20xx年9月30日至20xx年10月31日。

  五、项目建设责任

  (一)县扶贫办责任

  1、会同县财政局,按时下达项目计划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2、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补助标准在县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3、加强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事前、事中检查率不低于100%,对搬迁对象进行100%的走访复核。

  4、严格审核项目实施单位上报项目资料。

  5、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检查指导、验收和绩效考核。

  (二)xx乡人民政府责任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严格执行下达项目计划,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3、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县扶贫办。

  4、加强项目管理,按时上报进度,及时提供报账资料,保证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合法。

  5、及时对完建项目组织自查,请审计部门对决算审计,并将项目竣工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竣工资料上报县扶贫办申请县级验

  收。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县扶贫办与更戛乡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扶贫责任书8甲方:xxxx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乙方:xxxx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新村扶贫既是扶贫开发的载体工程,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我市扶贫新村建设必须坚持按照“以人为本,产业立村,生态建家,祥和安康”的基本思路,合理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特色,由点到面、滚动发展,逐步把贫穷落后、产业分散的自然村建设成基础设施条件极大改善,产业支柱十分明显,人居环境优化美观,文化生活高尚完善的扶贫新村。奋斗目标是:从今年开始,以每年15%的建设速度推进,到XX年全面完成1138个扶贫新村建设任务,真正做到建一个新村,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群众。为加强新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确保我市新村扶贫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xx-xx年)》,特签定xxx市新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书:

  一、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严格执行盛市扶贫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不准随意变更和调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而必须调整的,乙方应按程序向甲方申报,并说明原因,经甲方批准后执行。(20分)

  (二)不准随意调整和扩大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对象。乙方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时,其使用对象和范围应该是尚未解决温饱和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但需要巩固扶贫成果,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其重点是在全市的1138个重点贫困村。扶贫开发范围是省上确定的新村、卫生、移民和劳务四大扶贫工程。乙方不得随意上报不属于扶持对象和范围的项目计划。(15分)

  (三)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的政策原则安排项目和使用资金。财政扶贫资金首先安排改善重点贫困村的贫困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和提高生存质量的项目,然后是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项目。扶贫资金必须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减少一切可能消耗扶贫资金的中

  间环节。扶贫资金要设立专户,建立专帐,做到专款专用。分配使用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乡村两级必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乙方不得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以下十个方面的支出,即: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建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等。(20分)

  (四)要整合资源,多方投入,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乙方在安排使用扶贫资金时,要坚持统筹安排,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要整合资源,做到各种资金相互匹配、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一路、二水、三产业、四人居环境”的扶贫新村建设要求,制定好村级规划,做到整村推进。特别要着眼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增加农民收入。(15分)

  (五)切实规范县级财政报帐制。乙方要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不准各行其事,搞资金拨付制和县级部门报帐制。体制不顺的,要限期纠正。要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分离,扶贫办负责项目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形成制约和监督机制。(15分)

  (六)加强扶贫资金审计。乙方必须实行县(市、区)、乡、村三级项目资金公示制,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要建立扶贫资金审计制度,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对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15分)

  二、考核办法:本责任书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年度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考核。

  三、本责任书有效期限自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止。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目标办各执一份。

  甲方:xxxx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代表:x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xx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代表:xxxxx年xx月xx日

  扶贫责任书9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各乡镇(街)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确保20xx年度扶贫开发任务按期完成,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特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坚持“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的扶贫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将扶贫开发任务全面落实到村、到户、到人,以户为单位制定扶持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精准扶贫。20xx年,至少实现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20xx年,实现剩余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

  1、建档立卡:认真做好建档立卡工作,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各乡镇(街)要健全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精准确定贫困对象,将贫困状况、致贫原因、脱贫方案、脱贫措施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到人,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

  2、脱贫任务:按照精准扶贫到户、精准脱贫到人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具体帮扶措施,20xx年完成

  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对五保、残疾、鳏寡孤独等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3、移民搬迁:认真执行《xx县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精准确定搬迁对象,根据搬迁户需求选定进县城、进重点镇、进社区以及相对集中自建有计划地予以安置,相对集中自建安置点规模不得低于100户。积极发展移民搬迁相关配套产业,确保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有产业、能致富。

  4、资金管理: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贫困户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扶持贫困人口发展壮大主导产业以及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提升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采取“有劳动能力年补、无劳动能力月补”的办法,确保专项资金瞄准贫困,服务扶贫。各乡镇(街)要认真做好贫困户

  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组织、验收等工作,对有产业的贫困户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验收结果,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或集中使用扶持,对无产业、验收不合格的贫困户不予补助;“五保”人群直补到户。

  5、产业扶贫:各乡镇要对无稳定产业的贫困人口加大产业扶持力度,鼓励贫困村发展壮大互助资金协会,充分发挥扶持农村贫困人口专项资金、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作用,积极推行政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合作社、贫困户“五位一体”的合作模式,支持帮助贫困户发展苹果、棚栽、家庭小型养殖以及其它等特色农业产业,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增收、脱贫致富。

  6、能力建设:整合培训资源,依托各类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贫困人口“两后生”、进城务工贫困户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在册登记贫困户开展生产实用技术培训,确保贫困户至少有1名劳动力掌握1-2门致富实用技术。

  7、整村推进:根据镇村改革规划设计,对不需要整村搬迁的贫困村进行整村推进扶贫,坚持行业扶贫与专项扶贫相结合的办法,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不断加大贫困村投入力度,着力解决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问题,全面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彻底打通扶贫“最后一公里”,确保贫困村实现稳定脱贫。

  8、组织建设:建立县、乡、村、包扶单位四级精准扶贫组织管理体系,层层夯实责任,狠抓任务落实,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乡镇(街)要成立专门扶贫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落实1名业务骨干具体负责扶贫工作。各包扶单位以及其帮扶责任人,按照乡镇(街)的安排部署,落实帮扶措施,带领贫困户有计划、有目的脱贫。

  三、考核奖惩

  考核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季度一检查、每半年一通报、年终全面考核。年终考核中,对工作成绩突出、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包扶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包扶部门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坚决进行问责,在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扶贫开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乡镇(街)和县政府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扶贫责任书10为适应新形势下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创新扶贫开发模式探索通过对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新方法、新途径,建立扶贫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推进扶贫效益不断提高的新机制,逐步形成国家扶持、项目助推、龙头加盟、农户受益,并产生带小、扶强带弱、扶贫带农的开发效果。根据xx扶贫开发局[20xx]3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扶贫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范围及目标

  凡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申请20xx年度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内必须切实履行以下扶贫责任:

  (一)企业在县内建设所属种植原料基地不少于2500亩;(二)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直接带动农户数应不少于800户2300人;(三)项目实施期内招聘贫困户用工不少于30%;(四)企业向所属原料基地收购原料应采取合同订单或保护价收购方式,以解决农户卖难问题。

  (五)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不能出现有拖欠职工工资或对农户产品压价或其它方面的投诉。

  (六)企业应确保把项目资金切实用于能扶持和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扶贫项目。

  二、考核评审

  (一)企业应主动接受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期内对扶贫效益的跟踪检查。

  (二)企业在实施项目结束后的30日内,应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写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项目实施结束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对企业实施项目的情况进行评审,对实施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继续推荐项目扶持;对带动效益差,社会反映还良的企业取消次年度申报项目资金的资格。

  三、附则

  本扶贫责任书一式三份,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扶贫龙头责任企业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县扶贫办、县局对我扶贫企业申

  报项目进行评估同意后生效。

  扶贫责任书11为切实加强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签订本项目责任书。

  一、项目名称

  ××县××乡××年易地扶贫开发项目

  二、项目建设任务

  计划转移安置21户100人,每人补助5000元,安排中央财政扶贫资金50万元。

  三、安置类型

  小规模集中安置。

  四、项目建设时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项目建设责任

  (一)县扶贫办责任

  1、会同县财政局,按时下达项目计划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2、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补助标准在县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3、加强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事前、事中检查率不低于100%,对搬迁对象进行100%的走访复核。

  4、严格审核项目实施单位上报项目资料。

  5、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检查指导、验收和绩效考核。

  (二)更戛乡人民政府责任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严格执行下达项目计划,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3、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县扶贫办。

  4、加强项目管理,按时上报进度,及时提供报账资料,保证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合法。

  5、及时对完建项目组织自查,请审计部门对决算审计,并将项目

  竣工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竣工资料上报县扶贫办申请县级验收。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县扶贫办与××乡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扶贫责任书12为适应新形势下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创新扶贫开发模式探索通过对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新方法、新途径,建立扶贫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推进扶贫效益不断提高的新机制,逐步形成国家扶持、项目助推、龙头加盟、农户受益,并产生带小、扶强带弱、扶贫带农的开发效果。根据xx扶贫开发局[20xx]3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扶贫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范围及目标

  凡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申请20xx年度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内必须切实履行以下扶贫责任:

  (一)企业在县内建设所属种植原料基地不少于2500亩;(二)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直接带动农户数应不少于800户2300人;(三)项目实施期内招聘贫困户用工不少于30%;(四)企业向所属原料基地收购原料应采取合同订单或保护价收购方式,以解决农户卖难问题。

  (五)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不能出现有拖欠职工工资或对农户产品压价或其它方面的投诉。

  (六)企业应确保把项目资金切实用于能扶持和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扶贫项目。

  二、考核评审

  (一)企业应主动接受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期内对扶贫效益的跟踪检查。

  (二)企业在实施项目结束后的30日内,应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写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项目实施结束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对企业实施项目的情况进行评审,对实施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继续推荐项目扶持;对带动效益差,社会反映还良的企业取消次年度申报项目资金的资格。

  三、附则

  本扶贫责任书一式三份,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扶贫龙头责任企业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县扶贫办、县局对我扶贫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同意后生效。

  扶贫责任书13为扎实推进xx镇“六个到村到户”暨精准扶贫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确保xx镇各村到20xx年与全国、全省、全县、全镇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特制定xx镇20xx年度结对帮扶干部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以推动全镇各村脱贫致富奔小康为目标,以帮扶为主要动机,以脱贫致富为目标,以积极争取项目为载体,确保自己所帮扶对象顺利脱贫,并采取“一户一方、一人一策”的帮扶措施,制定可行的帮扶计划,提供必要的资金、项目支持,切实帮助贫困户发展1—2个致富项目,掌握1—2门致富技能,确保20xx年底脱贫对象人均纯收入达2736元以上,实现稳定脱贫。

  二、定点帮扶时间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

  帮扶主要对象

  20xx年各村计划脱贫的所有贫困户

  三、双方责任帮扶干部责任:

  1、向贫困户宣传党和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及措施办法,帮助贫困户树立脱贫致富的志气和信心。

  2、每个月至少1次到贫困户家中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帮助制定脱贫计划和完善帮扶措施。

  3、帮助选择扶贫项目,协调落实扶贫资金,并指导贫困户按规定使用好扶贫资金,产生效益。

  4、为贫困户发展项目提供资金、技术、信息、购销等方面的系列服务。

  5、指导和培训贫困户学会1—2门农业使用技术,帮助贫困户树

  立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风险意识。

  6、帮助贫困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支持贫困户搞好扶贫新村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生活质量;对贫困户子女入学有经济困难的给予支持和帮助。

  7、如未能实现目标任务,愿继续帮扶该贫困户。

  农户责任:

  1、要有早日脱贫致富的欲望和要求,对帮扶单位制定的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积极落实,积极参加帮扶单位等组织的技能培训,对帮扶单位资助的资金或生产资料,必须要用在发展农业生产环节,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通过自身努力和帮扶人的指导和扶持,做好种植业和养殖业。

  3、努力学习科技文化知识,较好1—2门农业实用技术,做到科学种田种地。坚持送子女进校读书,做到不失学、不中途退学。

  4、在扶贫资金的使用上,接受帮扶人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使用扶贫贷款,保证按期偿还本息。

  5、按照上级的规划和安排,积极参加新村扶贫工程、移民扶贫工程、土坯房改造的建设,按计划完成到户任务。

  6、自觉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争做农村“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文明光荣户”。

  7、如本人未尽够自身努力实现承诺,下年度帮扶责任人调出帮扶其他贫困户,本人无意见。

  四、奖惩办法

  对没有完成帮扶工作的责任人,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被帮扶贫困户不配合帮扶工作、造成帮扶任务不能完成的,帮扶单位减少或暂停对被帮扶贫困户帮扶资金和生产资料等帮扶项目支持,直至被帮扶贫困户转变观念,承诺主动参与。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帮扶责任人、被帮扶贫困户各持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篇五: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2022年驻村工作队工作制度

  2022年驻村工作队工作制度

  为全面落实驻村帮扶工作责任,扎实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根据《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通过考核,进一步增强县直单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激发驻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承担帮扶责任,全面完成帮扶任务,努力加快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二、考核对象

  承担驻村帮扶任务的县直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和驻村干部。

  三、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驻村帮扶工作队进入该村时的贫困状况为考核基点,以实际开展的帮扶工作和取得的帮扶成效为考核依据,全面、真实、准确地对驻村帮扶工作进行考核。

  (二)、科学规范。根据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

  干部的不同职责、不同任务、不同要求,科学制定考核验收指标体系,严格标准,落实程序,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考核。

  (三)、客观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人为干扰等,让整个考核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群众公认。注重群众评议,对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所做工作的好坏优劣进行测评,把群众满意度测评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内容

  1、对驻村帮扶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单位重视情况、领导调研情况、结对帮扶情况、支持工作情况和干部培养使用情况等。

  2、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及驻村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帮扶工作落实情况、政策宣传情况、工作队日常管理情况、干部群众评价情况和脱贫率情况等。

  五、考核方法

  (一)、采取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考核工作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一年一考核、三年总验收的要求考核,具体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督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办公室设在县扶贫

  办,负责有关考核的日常工作。考核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12月中下旬。

  (二)、采取日常考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查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工作队及驻村干部到位到岗、各阶段工作推进情况。年终考核,主要通过述职、个别谈话、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实地考察、走访询问、座谈了解和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帮扶情况、工作成效,以及乡、村干部群众对帮扶单位、工作队及队员的评价意见,结合考核验收标准,分别做出评定。

  (三)、采取自我测评和综合考评相结合。先由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驻村干部分别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考核办公室根据自我测评情况、平时检查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对整个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六、考核认定

  依据综合评定情况,分别对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做出考核认定,给出考核成绩。

  (一)、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驻村帮扶单位及工作队的考核结果进行认定。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至90分为良好,60(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可推荐为先进驻村帮扶

  单位或先进驻村帮扶工作队。

  (二)、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驻村干部的考核结果进行认定。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记二等功或三等功。对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由考核办公室参照县直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统一组织实施,其评奖评先不占驻村帮扶单位指标。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考核情况通报。

  (二)、对先进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除通报表彰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出色、业绩突出的驻村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提拔使用。

  (三)、对不合格的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不称职的驻村干部除通报批评外,将进行诫勉谈话。三年结束后,未完成帮扶任务,没能使贫困村、贫困户如期实现脱贫的驻村帮扶单位和驻村工作队不能撤队,继续留驻该村进行帮扶,直至实现脱贫。对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的驻村干部,将按程序进行调整,由驻村帮扶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四)、对驻村帮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贪污挪用扶贫资

  金、违规操作项目实施、弄虚作假应付考核等,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做出处理,考核结果一律认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2022年驻村工作队工作制度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市委四届十次全会和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促进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全面落实,确保按期完成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省市《关于建立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评机制的通知》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帮扶县领导,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组、脱贫攻坚联合党总支。

  二、考核时间

  从20__年起,每年12月上旬开展干部驻村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根据考核内容,分类制定考评细则,详见附件6。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年终,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扶贫移民局等单位组成考核组,对五个一落实情况和干部驻村工作开展情况,采取自我鉴定、实地考评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并将涉及干部个人的考核评分反馈干部派出单位。

  (一)自我鉴定。由考核对象根据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等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认真填写《考核登记表》和《自查打分表》,与相关佐证资料一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考评。查,即查阅工作台账、工作日志、会议记录、民情日记、相关表册和自查报告等资料;看,即实地查看贫困村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培育富民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听,即由考核组主持召开乡(镇)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和工作队成员参加的考评会议,县级联系部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组长、联合总支书记代表分别进行述职;评,即考核组结合查、看、听的情况和分类考评细则对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价。

  (三)综合评定。考核采取日常工作和年终实地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结合考核对象自查自评、日常工作情况和年终实地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结果运用

  (一)县级领导干部要把对口联系帮扶乡镇、贫困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优势,立足实际,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其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

  任务进行述职,贫困村不脱贫,县级领导干部联系帮扶不脱钩。

  (二)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的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县委年度目标绩效考评的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中央、省、市驻兴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评结果,由县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三)第一书记考核等次不占县年度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反馈选派单位,由选派单位登记完善《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记入贫困村第一书记人事档案,作为对第一书记进行表彰、奖励、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的,撤销贫困村第一书记职务,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四)驻村帮扶工作组所驻村没有完成年度减贫计划及工作成效差的,该工作组及所有成员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工作组成员如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该工作组不能评为先进。

  (五)联合党总支年度考评结果存入联合党总支成员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出色、业绩突出的联合党总支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工作

  成效不明显的联合党总支除通报批评外,将对联合党总支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2022年驻村工作队工作制度

  1、上下班制度。全体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离岗、脱岗。

  2、签到制度。驻村队员每天在考勤簿上签到,并做好日志记录。

  3、请假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病假,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队员请假5天以上者,须由队长批准。

  4、考勤通报制度。考勤人员负责每月收集汇总出勤情况,并作为考核工作队员驻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月由工作队向队员派出单位书面提供驻村队员在岗情况。

  1、精准扶贫工作队由驻村精准扶贫单位派驻队员组成,每个单位一名工作队员,队长实行每年轮流负责制,一期一年,工作队队长由轮流牵头单位领导担任,工作队队员接受派出单位及工作队队长领导。

  2、精准扶贫工作队队员原则上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工作期原则上一年。

  3、精准扶贫工作队实行队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队员分

  组分片工作包干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精准扶贫工作要依靠镇、村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和广大群众积极性。

  4、精准扶贫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年终有检查,半年有督办,工作队员原则周一上午驻村集中,队长安排工作,队员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

  5、精准扶贫工作队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定期反映和汇报精准扶贫工作,争取县镇和社会各方面支持,合力攻坚扶贫。

  6、精准扶贫工作坚持走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篇六: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四川出台驻村第?书记和?作队管理办法四川观察记者12?20?从四川省委组织部获悉,为进?步健全常态化驻村?作机制,切实加强全省驻村帮扶?量管理,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推进乡村振兴中充分发挥驻村第?书记和?作队作?,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四川省驻村第?书记和?作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印发,围绕管理责任、?作职责、管理服务、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纪律约束等??制定了具体措施。脱贫攻坚全?胜利后,四川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持续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书记和?作队决策部署,及时向1.2万个村轮换选派3.4万名新?批驻村?部。如何激发这?队伍?事创业的活?,省委组织部、省委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省直机关?委、省财政厅等?即着?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各单位管理责任,其中,派出单位承担?员选派及跟踪管理服务责任,与第?书记和?作队所在村实?责任捆绑,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到村调研推进?作不少于1次。根据《办法》,第?书记和?作队认真履?中央《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书记和?作队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四川省驻村帮扶?量调整轮换?作?案》明确的“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平、为民办事服务”4项职责任务。《办法》对研究分析、?常管理、请?报告、备案管理、分级培训、期满轮换、调研督导7项制度予以明确。例如,第?书记每??少组织召开1次由村“两委”成员、?作队员等参加的?作例会,研究?作、分析问题、推动落实。再如,驻村?部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确需离开的要向乡镇党委书?请假批准,3天及以上的还要同步报派出单位批准,请销假?续存档备查。在考评评价??,《办法》明确年度考核结果,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反馈派出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事部门和乡镇党委,作为调整职务、级别、?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在激励保障??,除了必要的?活补助、?作补贴以及特殊补贴等,按每?每年不低于5000元标准安排?作经费,?于考察调研、?常?作运转以及报销驻村期间因公产?的差旅费等。既有激励,也有约束。《办法》明确驻村?部被召回的,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属重点培养对象的,不再列?培养名单,3年内不得提拔重?。第?书记和?作队员驻村期间涉嫌违纪违法的,按?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篇七: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把精准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同步小康战略的稳步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精准扶贫工作,是指各级党多政府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殊石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及其党员、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含村居两委成员);(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在建档立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精准扶贫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的;

  (二)建档立卡统计数据信息不准确或不详实的;

  (三)识别的贫困户不符合标准或掌握信息不全面的;

  (四)识别贫困户程序不规范,申请(推荐)、评议、审查公示、审核公示、审定程序不到位,或未进行公示、公告,造成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或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的;

  (五)对群众举报不复核,造成情况失实,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上报虚假材料的;

  (六)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为精准扶贫擅自拆户、分户,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档案信息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在规划、措施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天制定本行政区域精准扶贫规划的,或规划脱离区域实际情况的,或与全县的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严重背离的;

  (二)未晴准对接贫困群众现实需求,准确对应到扶持生产和就业一批、移民搬迁一批、医疗救助一批、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灾后重建一批“五个一批”中,或天对具有多项致贫原因的贫困对象,实行“五个一批”政策叠加扶持的;

  (三)未逐村逐户量身定制扶贫规划,或扶贫规划简单粗糙、不切合实际,不能使贫困户真正脱贫的;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选址不科学,搬迁规模不合理,不符合群众意愿的;

  (五)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建设不力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在项目管理过程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项目曰报方面,不依据农村精准扶贫规划和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编制项目;项目申报程序不规范,天经过充分论证;虚构或伪造项目的。

  (二)在勘察设计方面,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而从事应进行

  专业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致使边施工边设计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不向项目业主提交的。

  (三)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应当实行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而不招标、不比选、不履行政府采购的;不依法依规核准招标和采购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的;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施工单位采取违规变更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等方式转包、分包、挂靠而不予制止或有效纠正的;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相互串通的;不按招标、一比选、政府采购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设计和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在施工组织管理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增加投入的;

  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设计而批准施工许可的;未按设计施工二而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偏差的;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在项目验收方面,未按规定及时交付验收、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验收责任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未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而造成缺失、损毁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责任

  (一)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精准扶贫资金的;

  (二)未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封

  闭运行的;

  (三)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合规、报账手续完备,天及时拨付资金的;对报账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备的扶贫项目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的;

  (四)提供不完整、虚假和无效的报账凭证的;

  (五)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天有效落实绩效评价制度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在驻村帮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选派而天选派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

  (二)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人存在挂名等形式主义,工-

  作履职不到位的;丫节(三)驻村“第一书记”有下列情形的:_二

  1.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履行“第一书记”职责不到

  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2.任职期间与选派单位工作天完全脱钩,挂名不出征,每

  月在村时间低于15天的;

  3.不服从驻村所在乡镇党委日常管理的;

  4.到村任职期间,天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任职村的;

  5.工作不在状态,效率低下或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6.执行上级决策搞变通,欺上瞒下,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和群众生活的;

  7.任职期间,天按规定完成扶贫工作目标任务,对扶贫攻

  坚谋划不力,履职不到位的;

  8.指导和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不力,推诱扯皮,拉帮结派,影响村“两委”班子团结和谐的;

  9.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赃枉法,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10.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或授意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对群众信访、突发事件等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12.发扬民主不充分,搞“一言堂”,随意表态,擅自决策,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

  森13.民主测评满意度低,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14.其他需要问责情形的。

  (四)挂联单位不重视挂联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达到一月到贫困村一次研究工作的;

  (五)乡镇党委、政府重视不够,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未挂联贫困村的,驻村干部工作不力的;

  (六)乡镇、村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实现脱贫“销号”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十条追究党组织和单位责任的,由该单位的上级党组织、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追究个人责任的,由同级党组织、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点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而应负的责任;

  丁(二)主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负的直接领

  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应负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书面检查;

  (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单位,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答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整改、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约谈、_三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二)妨碍、阻止、干扰或不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的;

  (四)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篇八: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_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不断提高村、社区民民主理财的水平,应制定规范的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规范化管理,促进街道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社区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编制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2)年初预算由村、社区提出,上报街道政府审核,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街道财务托管中心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情发布会上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的变化必须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应在发布会上进行公布,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示、报送、备案工作。

  (3)村、社区财务负责人必须在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内,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把好财务支出的审批关。

  (4)年终决算,会计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终了必须按财务决算的有关要求办理决算,年度决算的情况要在公示栏公示。

  2、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社区货币资金一律由街道三资托管中心监管,村、社区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存入集体帐户,若遇特殊情况收到小额现金可于次日存入集体帐户。

  (2)每个村、社区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不准多头开户,帐户实行支票户管理。

  (3)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座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或放贷公款,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为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帐户。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制度。

  (5)严格执行钱、帐、印鉴分管原则,空白支票、收款票据、有价证券由街道三资财务托管中心会计人员保管,银行印鉴分别由村、社区财务负责人、报帐员、街道三资财务托管中心会计保管。

  (6)街道三资财务托管中心在每次结报核算后,应及时与村、社区报帐员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并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

  3、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社区财务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村、社区的开支由主任审批,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同意,报街道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托管中心负责审核的人员审核,并在每张票据上签字或加盖已审印章后,方能在财务托管中心结报入帐。数额较大的支出事前必须经村(社区)两委讨论,召开代表会议表决后方能实施。

  (2)村、社区原则上不产生生活误餐费和接待费开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产生生活误餐或接待的,要从严控制标准,接待后要注明事由。

  (3)村、社区常职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集体资金发放津补贴、误工费、加班费、值班费等。

  4、收入管理制度

  村、社区的一切收入(除上级明确直接发给个人的奖金)都应交入在银行开设的集体帐户进行统一核算,严禁收费不开票,收入不入帐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5、票据管理制度

  (1)村、社区所有收入一律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村使用“南溪区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社区使用“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

  (2)统一收据的使用、核销,实行专簿登记制度,统一收据由财务托管中心会计负责领、销登记,村、社区报帐员在财务托管中心会计处办理领用、缴销手续。每本使用完毕,将存根在财务托管中心核销

  归档后方可重新领用。收据不得出借、不得遗失,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

  (3)统一收据必须保持整本连号,按时间顺序先后开具,年度末财务托管中心应进行票据盘存。

  6、财产物资管理、处置制度

  (1)村、社区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的财产、物资,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都要列入固定资产,会计帐务上要进行固定资金产核算。

  (2)村、社区的财产、物资要建立资产管理辅助帐,资产的使用、管理要落实到人头。

  (3)村、社区要定期进行资产盘点,核对帐簿,做到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财产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村、社区的财产、物资要进行处置,事先应向街道提出书面处置资产申请,待街道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未经同意进行资产处置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征地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集体土地被征占用的社,在获得土地征占用补偿时,应事先在银行开设集体存款帐户,该帐户应加盖街道财务托管中心负责人的印章。

  (2)使用土地征占用费时,应召开组代表或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组代表或户代表要在讨论形成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组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由组长主持,必须要有村支两委的主要干部和街道驻村干部参加,讨论形成的分配方案报街道包片驻村领导、分管征地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8、收支结报制度

  (1)村、社区经济业务较多的报帐员应当于每月底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

  (2)村报帐员每逢公历双月26日至31日必须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社区报帐员每逢公历单月26日至31日必须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报帐结算,年度末,村、社区报帐员都必须到街道财务托管中心

  报帐结算,协助办理年终决算。

  二、财务监督

  1、村、社区财务必须接受民主理财组的监督,民主理财组应定期对村、社区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签名,并加盖审核监督章,民主理财组在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村、社区和上级部门报告。

  2、村、社区财务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并在村情发布会上进行发布。

  3、财务托管中心对原始凭证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监督,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应拒绝报帐、入帐。

  4、街道村级财务审计组每年对中心的财务进行不定期的指导和检查,对重要经济事项应实行专项检查,对涉及财务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直至上级部门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的责任。

  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推进村(居)级财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村(居)民民主理财的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社区)级财务实行村(居)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居)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居)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从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成员1至3人。

  二、民主理财小组向本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三、村(居)民有权对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当事人对否决的不合理开支有异议的,可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四、民主理财小组每月清理一次财务收支事项,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布清理结果。

  五、村(社区)级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二)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三)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四)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五)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六)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或经村(社区)党支书和村(社区)主任审核未同意的不合理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本制度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篇九: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3?

  【字

  号】川府函[2011]121号

  【施行日期】2011.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府函[2011]1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厅、省妇儿工委)

  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规模的扩大,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不断增加。该群体的生存状况、生活环境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他们进行救助管理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为加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动员社会支持、增强家长责任意识为着力点,大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和良好环境,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安全有保、亲情有护、活动有地”。

  以进一步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目标,以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为指针,着力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状况,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产业,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村留守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监护(赡养)责任。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留守老人的子女依法履行监护、赡养义务。学校要对在校的留守儿童认真进行登记,建立留守儿童专门档案和联系卡,指定专人负责建档及管理工作,并根据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充或变更联系卡的有关内容,以此切实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联系,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并采取有效方式对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进行监护行为培训。明确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切实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村(社区)要与每个外出务工家庭保持密切联系,与用工单位保持必要联系,不断地进行动态跟踪,掌握农民工外出情况,了解监护、赡养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基层党员干部联系制度,每个村(社区)干部联系3-5个家庭的留守儿童、老人,制作关爱留守家庭信息反馈卡,加强村(社区)干部与留守家庭的沟通与交流。定期上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保障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城乡、校际间校长和师资队伍的交流,加大改造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力度,逐渐缩

  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因地制宜整合教育资源,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农村留守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家长作为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妥善安排好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扩大留守儿童寄宿规模,努力解决好寄宿制学生的食宿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寄宿制学校宿舍和学生管理办法,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中的贫困生纳入“两免一补”计划,通过免收杂费、书本费,提供寄宿费补助等方式,确保他们完成国家义务教育。

  (三)完善救助医疗保障。切实保障农村特殊困难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依法享有社会救助的权利。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依法提供医疗救助。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少儿住院互助金的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提高参合率。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疾患特点,逐步加大对儿童重大疾病、老年慢性病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要定期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农村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儿童常见病、老人慢性病的防治与保健,降低患病率;定期对登记在册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并提供上门诊治服务。

  (四)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供服务,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普法教育纳入普法工作内容,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做好违法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依法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犯罪行为。加大综合治理力

  度,积极创建“平安校园”、“平安社区”,积极探索驻村民警管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工作机制。积极实施司法援助服务,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审批,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游戏室、歌舞厅、卡拉OK厅的整治和监管,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五)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与市场相结合的延伸服务手段和扩展服务领域的有效办法,加强农村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和社会力量兴办托幼、暑期托管、文化补习、老年阅览室、体育锻炼、文化娱乐等符合农村特点的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需要。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倡导志愿者以及其他个人、团体等社会力量为留守老人提供照料服务,通过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照料。同时要加强对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制定并推行质量管理标准,推动民办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公共服务。

  (六)努力形成社会关爱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办好事办实事。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关爱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抓好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积极整合资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要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任务中,通过财力、物力、人力的合理配置,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机制和设施建设,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提供良好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

  (二)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基础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救助管理工作制度,认真抓好各项基础工作。乡(镇)要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实行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基本情况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普查,实施动态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集中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吸引民间资金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家庭情况跟踪、党员干部结对联系、帮扶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活动。

  (三)注重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动员农村各种社团组织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服务工作,提高农村群众互帮互助的自助意识,增强农村社群的自我服务功能。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社会关爱服务,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挥各级共青团组织作用,不断强化关爱阵地建设,积极组建关爱志愿者队伍,采取基层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团队与留守儿童群体结对、定期服务等方式,为留守儿童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感受城市、自护教育、爱心捐赠等自愿服务,帮助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支持各级关工委工作,动员“五老”等老年志愿者关心农村留守儿童,发挥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引导作用;发挥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在留守老人管理服务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留守老人排忧解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

  的管理服务工作,全面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婚育、子女监护、老人赡养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随访工作,依法督促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义务,依法督促留守老人子女有效履行赡养义务。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家庭作为重点,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疏排工作,积极妥善化解“涉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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