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优秀3篇

浅谈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优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健康、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优秀3篇,供大家参考。

浅谈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优秀3篇

浅谈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优秀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健康、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信公众平台是本联社微信公众平台。衢江农村信用社微信公众平台账号:xxxx。

第三条 本微信公众平台是本联社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展示企业整体形象,提供信息和服务的重要窗口。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四条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共同管理的原则,由科技科、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网点共同参与,共同管理。

第五条 科技科是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支持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技术支持、功能保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计算机运行环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二)负责收集、处理微信公众平台技术性需求及问题,并做技术分析及开发;

(三)负责微信公众平台功能完善及系统升级;

(四)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安全管理,发现微信公众平台存在事故隐患、安全漏洞、网站内容被篡改等重大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关闭微信公众平台;

(五)负责用户及权限的分配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负责做好微信公众平台相关程序、数据的备份工作;

(七)负责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数据的录入及技术培训。

(八)科技科设专职或兼职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负责微信公众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邮箱:xxxxx@。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职责:

1、负责微信公众平台日常运行管理。主要负责每天检查微信公众平台运行是否正常、内容有无被篡改等情况,发现异常应与科技科联系及时采取措施,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2、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管理。主要负责微信公众平台企业风采,业务公告等栏目内容的审核及更新。

3、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推广应用,并提出功能性需求。

4、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需完成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是微信公众平台的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修改全辖拟发布的新闻信息和综合类信息,经联社监事长审批同意后,将发布内容发至微信公众平台网站管理员邮箱。

(二)办公室提供拟发布信息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按微信公众平台企业风采,企业公告等信息更新周期,每月提供一次,原则月末最后一星期前发送,其他重要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通知发布。

第七条 其他各职能科室和网点是微信公众平台的公共管理者。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由科室主发的业务及相关通知,并填制发布审批单,经联社监事长审批后发微信公众平台网站管理员邮箱,同时负责本科室发布相关内容信息的更新上报;

(二)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对外宣传及应用反馈。发现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信息差错,应及时与网站管理员联系;发现网站功能问题、程序漏洞等情况,应及时与科技科联系。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条 微信公众平台信息主要为公众信息,包括企业风采、企业公告、个人业务、公司业务、电子银行、网点分布、黄金业务、理财业务及其他相关信息栏目。公众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只需关注本联社微信公众平台。公众信息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反映本联社地位、作用和改革成果,介绍本联社业务和服务功能;

(二)为提高本联社社会形象或增强工作透明度,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九条 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微信、网络安全规定。凡涉及本联社商业秘密,不能公开的工作和经济信息一律不得发布。上网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含有本联社有关规定禁止性内容的。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微信公众平台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一)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二)微信公众平台应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用户管理。管理员用户由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做好用户密码的保密工作,用户密码每三个月至少修改一次。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管理。利用本联社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调整、变更信息,必须填写《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微信公众平台上网材料审核单》,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要求填写一式两份《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微信公众平台上网材料审批单》,经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联社监事长审批后将电子文档及书面材料递交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

(二)办公室负责全辖拟发布的新闻信息和综合类信息的初审;其他科室主发的业务及相关通知,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联社监事长审批。

(三)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将审批后的材料电子文档发至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邮箱。

(四)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根据审核单及需上网材料,对系统内提交的信息进行仔细审核后正式对外发布。

(五)对栏目内容或结构进行变动调整需填写《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微信公众平台栏目变动审核单》,并按上述流程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微信公众平台安全管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微信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安全运行。

(一)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要对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二)加强微信公众平台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运用并使用入侵检测、病毒防护查杀等技术手段,防止微信公众平台被攻击和非法篡改。

(三)保证微信公众平台7×24小时正常运转,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如遇重大安全问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浅谈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优秀篇2

为规范学校各单位微信公众号的开设和运行,维护网络思想舆论阵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微信公众号名称包含“北京大学”、“北大”、“Peking University”、“PKU”、“燕园”、“未名”等与学校相关字样的,须得到学校授权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二、经北京大学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应代表学校正式成立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组织、机构,而不代表个人或课题组、学术会议等临时性团体。

三、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所、中心)、直属附属单位、校级群团组织等二级实体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党政负责人对微信公众号的合法运营履行监管责任,账号具体负责人、运营人负直接责任。教职工及学生组织、研究基地、虚体研究机构等须经由所挂靠单位提出申请。

四、腾讯公司对各单位运营公众号实行总量控制。校内各单位新申请微信公众号或对原有微信公众号进行年审时,须对现有账号进行清理、排序,进行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

五、申请官方认证公众号时须填写《北京大学开设官方微信公众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委、行政负责人审核并亲笔签字后,至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签署《保密责任书》、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公众号直接运营机构为研究基地、虚体研究机构的,根据机构性质先报科学研究部或社会科学部审批。

六、每个公众号须明确账号具体负责人和账号运营人。其中,账号负责人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一般应为对应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微信公众号的基本信息、发布内容等审核负责;运营人可为我校在职教职工或在读学生。

七、公众号名称、负责人、运营人等有关信息变更时,须及时到保密办、党委宣传部备案。

八、各微信公众号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微信公众号信息安全管理。

九、公众号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信息;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十、停止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应向腾讯公司申请关闭,并将关闭结果向党委宣传部报备。

十一、公众号运营中因违反本规定而产生不良影响的,由党委宣传部或保密办提请人事部、学生工作部根据《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条例》或《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账号负责人、运营人等进行追责或处理。单位管理不严、屡次发生的,暂停该单位申请微信公众号资格,并追究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责任。

十二、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1月13日第9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浅谈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优秀篇3

一、中南民族大学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xxxxx1951)是中南民族大学官方微信平台,由中南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和管理。

二、中南民族大学微信公众平台将以资讯推送、信息查询等方式向广大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展示学校发展成就、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传播特色校园文化,努力构建符合师生发展需要,适应社会进步的校园文化建设新平台,使之成为师生沟通的新渠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优化学生服务的新载体,打造“笃信好学自然宽和”的校园品牌新形象。

三、中南民族大学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发布信息,必须首先拟定信息内容(文字、图片、音频等),报经党委宣传部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

四、中南民族大学微信公众平台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泄漏。

五、校内各单位如需在中南民族大学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需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六、中南民族大学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

七、中南民族大学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粉丝)应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中南民族大学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

八、校内各单位若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平台,需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报告,以便备案。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中南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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